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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有效期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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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7 12:1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修订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15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修订前总共7章55条,修订后总共7章61条。其中,修改了38条,增加了10条,删除了4条。

其中,在“经营许可”方面,意见稿新增内容明确: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删除此前相应的内容:“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同时,意见稿新增内容还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6年。

此前规定的“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予以删除。

此外,意见稿新增内容明确:持有C2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反馈意见途径和方式——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yanjy@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车辆处(邮编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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