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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排放不达标车辆必须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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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5 17: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期:2021-05-25     来源: 上汽轻卡     作者:佚名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40号令表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凡是机动车有排放达标等3种行为之一的,生厂商必须召回,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也包括在内。


召回条件
1、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2、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
3、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除此之外,机动车生产者应当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排放危害,并承担机动车消除排放危害的费用。

未消除排放危害的机动车,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一旦出现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等行为的,将会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编后语
从《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来看,主要针对的是排放不达标方面,法规与7月1日起实施,这也与我国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同步。对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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