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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垃圾统管统运 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佚名  2019-03-19 14:30:07  齐鲁网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防治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昌乐县政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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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潍坊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乐县交通运输局、昌乐县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建筑垃圾实行统管统运的通告》。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昌乐县东至潍城界、西至青州和临朐界、南至潍临路、北至寿光界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全部实行统管统运。在具体的管理措施上,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受纳等处置活动实行核准制度。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或者产生者应当及时联系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新型环保渣土车队),由处置单位向县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另外,《通知》要求,依法取得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运输车全密闭运输,不得超载、超速、闯红灯,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渣土运输车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避开上下班高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不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运输车全密闭运输,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以及其它违反建筑垃圾统管统运的行为。


县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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