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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应将“攻击性驾驶”入刑

佚名  2015-05-14 16:12:10  时代汽车

成都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爆发后,引发了全民对于不文明驾驶、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大讨论。男女司机“路怒”,在城市快速路上竞逐、“别车”的行为,让我们不禁后怕,庆幸这种行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没有殃及无辜路人。视频资料显示,两辆车在路上快速别来别去,甚至侵占了非机动车道,不仅威胁到彼此的安全,还对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甚于违规变道,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这种违法行为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亦或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公安全罪,似乎尚无定论。但在美国的很多州,这种不安全驾驶的行为将可能以“攻击性驾驶”(aggressive driving)行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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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性驾驶”的提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是汽车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按照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的定义,攻击性驾驶是一种“危害或有可能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驾车方式”。具体来说,是指驾驶员因为愤怒或者急躁等原因而意图去造成他人心理或身体上伤害的任何驾驶行为,借助车辆发起的攻击行为(如追尾、穿梭于车流之中、在路肩上超车、不按规则变换车道、阻止其他驾驶员超车、闯红灯等)以及直接或间接的言语攻击(如发牢骚、骂脏话、闪前大灯、大声鸣笛等)都属于攻击性驾驶行为的范畴。这类不安全驾驶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执法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影响,成为美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并演变成了一个公共安全问题。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的统计数据表明,66%的交通死亡事故都是由攻击性驾驶行为引起的;在攻击性驾驶行为引发的事故中,有37%都导致驾驶人失控而动用了枪支;50%以上的驾驶人都曾是攻击性驾驶行为的受害者;有2%的驾驶人承认他们想撞死那些实施了攻击性驾驶行为的驾驶人;75%的驾驶人认为政府应当对攻击性驾驶行为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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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不少州陆续在立法中明令禁止“攻击性驾驶”行为,违法者构成轻罪。例如,特拉华州《机动车与交通法》就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有以下至少三种行为的,构成攻击性驾驶:违反交通信号;右侧超车;道外驾驶;未保持安全距离驾驶;不按规则变道或不安全变道;不按规定让行;不遵守信号灯;不按规定停车;超速。对初犯驾驶人处以100-200美元的罚款,或者10-30日的监禁,或并罚。如果再犯,则处以300-1000美元罚款,或30-60日监禁,或者并罚;同时并处暂扣驾驶证30日的行政处罚。迄今为止,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乔治亚州、印第安纳州、马里兰州、内华达州、新泽西州、北卡洛琳娜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德岛州、犹他州、佛蒙特州和弗吉尼亚州等11个州的机动车与交通法中都对攻击性驾驶行为做出了规定。


在那些没有明确规定攻击性驾驶行为的州,则将这类不安全驾驶行为纳入“鲁莽驾驶”行为(reckless driving)。例如纽约州《车辆与安全法》规定,鲁莽驾驶是指“驾驶或者使用汽车、摩托车或其他动力车辆或装置,不合理地阻碍其他道路使用者自由、合理地使用公共道路,或者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的威胁的行为。禁止鲁莽驾驶的行为,违者构成轻罪。”而对于道路交通过程中因愤怒或急躁驾驶车辆撞击或拔枪射击等更严重的马路暴力行为(road rage),通常会被起诉为故意伤害类犯罪(assault and battery);如果造成了他人死亡,则可能构成驾驶机动车谋杀罪(vehicle homic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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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少州的立法和执法机构都认为,在攻击性驾驶入罪这件事情上,和25年前的醉驾入刑有很多相似之处,是汽车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涉及到一个社会接受性的问题。在醉驾入刑之前,人们往往将酒后开车认同为一种常态,还会将自己因为醉驾被警察逮捕的故事炫耀给朋友们,执法者也往往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随着越来越多道路交通死伤事故的矛头都指向醉酒驾驶,公众的观点开始转变,醉驾行为渐渐为人们所唾弃。立法、执法机构以及公众对待攻击性驾驶的态度也有一个类似的转变过程。随着攻击性驾驶行为引发了的悲剧日益增多,法律将发挥它的规范作用,禁止该类行为并施以严厉的处罚。随着汽车文明的日益发展,道路使用者安全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驾驶人也会从自身做起,对攻击性驾驶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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