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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货车1年内超限超载3次以上吊销车辆营运证

日期:2016-11-14     来源:中国甘肃网     作者:佚名

日前,从甘肃省运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给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超载治理行动。货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不得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不得超过18.1米。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勒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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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中要求,自2016年10月25日起,在全省高速公路入口、公路收费站、治超站、货运装载源头全面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货运场(站)、矿山上路行驶;自2016年10月25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货运车辆改装、销售、维修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规定。确需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货运车辆行驶公路应当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部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同时,专项整治行动将严格实行“一超四罚”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站)经营者实施处罚。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此外,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对殴打工作人员、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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