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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商用车行业产生的七大影响

日期:2017-04-18     来源:商用车商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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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有关汽车行业的新闻头条非属“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不可。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信息显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相比2005年推出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新版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对商用车流通行业产生哪些重要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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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新办法明确了适用领域包括商用车。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这意味着商用车的销售行业应当依照新办法执行,而老办法则没有明确是否适用商用车。


二是汽车流通领域应当向节约、共享型的方向发展。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这为汽车流通领域的建设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符合城乡一体化建设,还要符合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


三是品牌销售授权最少3年。在以前的老办法里面并没有对品牌销售授权期限提出要求,这就给经销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弄不好就会被整车企业随意取消品牌销售的资格。而新办法规定整车企业授权的品牌销售期限最少为3年,并且首次品牌授权期限为5年。这就为经销商的品牌销售吃下了定心丸。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四是强化行业自律的功能。新办法充分融合了国家简政放权的精神,要求汽车行业协会起到应有的职能,充分发展行业自律的属性。新办法第八条规定: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五是充分融合品牌销售与非品牌销售。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这意味着新办法对经销商的销售模式充分放权,只要在销售时向用户进行了充分说明即可。


六是配件销售“原厂”与“非原厂”并重。目前大多数整车企业(供应商)要求经销商在提供售后服务配件时必须提供原厂配件,而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充分为经销商提供售后配件服务时更多的自主权,也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让用户回到经销商维保成为常态。


七是要求整车企业为停销车型提供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由于中国尚处快速发展的阶段,车型更新换代速度很快,车型寿命往往只有几年时间,有的车型甚至更短,整车企业一旦停止销售该车型,配件往往就随即停止供应,车辆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为此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这就要求整车企业在研发车型的时候要慎重,不仅要推陈出新,更要体现车辆的新旧继承性。


总体而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推出,将为商用车流通行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行业规则,为整车企业、经销商、服务商建立起一套较为科学、合理、公平的关系规则,为商用车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 【责任编辑:张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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