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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获通过,对快递业提出新要求

日期:2018-09-0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电商法草案。历经四审,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多处修改内容回应消费者关切。据悉,电商法草案共7章89条,分别在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对与电商息息相关的快递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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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电商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电商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此外,电商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事实上,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对于电商平台的义务,电商法草案也做出相关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编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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