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禁运10英尺剧毒物 危险品半挂运输处新规

日期:2015-07-14     来源:中机中心     作者:佚名

2015年7月6日,中机中心发布了中机函【2015】200号文,对申报《公告》的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产品提出下列补充要求:

 

204311.jpg!600.jpg


一、技术要求
1、运送危险品罐箱的骨架式半挂车产品,其名称应为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未标明为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的产品,不允许装载危险品罐箱。


2、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应在《公告》其他栏内注明罐箱尺寸(10/20/30/40英尺),以及罐箱装运的危险品类别(分为非剧毒化学品及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三类)。


3、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不允许装载规格为10英尺以上的剧毒化学品罐箱,不允许装载规格为20英尺以上的爆炸品罐箱。


4、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只能采用危险品牵引车运输。


5、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应按照GB13392-2005要求悬挂危险品标志牌。


6、生产企业随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配发的车辆合格证应注明装载的罐箱尺寸和危险品类别。


二、《公告》产品的申报与整改
新申报《公告》产品即日起执行。《公告》内已暂停的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产品,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在《公告》其他栏中补充填报要求的相关参数后,可通过《公告》暂停恢复系统申报恢复产品。对于悬挂危险品标志牌的要求,企业应于2015年10月1日前补充上传产品后部照片。逾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暂停或撤销其产品公告。


                                  

  • 【责任编辑:卡友】

验证码: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原创"的所有稿件、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必需获得本网的书面授权才可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的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非原创稿件来源于客户供稿或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请及时向本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的侵权情况证明,本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会尽快移除被控的侵权内容。
不良信息举报 频道信箱 给我们提意见 新版首页上线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 北京卡车之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卡车之友网站 京ICP备1204618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7546号